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 法定代理人胡懋麟
- 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懋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