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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地價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懋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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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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