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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44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上訴人
鉞富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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