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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19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勇奮

上訴人
李木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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