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土地使用編定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聲請人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在案,該部分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