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南縣六甲鄉公所
- 代表人
- 顏振標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8月1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上訴人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