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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號

菸酒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協明

原告
中原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高雄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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