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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蘇秋津詹日賢戴見草

上訴人
博協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博文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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