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本院判決(99年度訴 字第2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係於民國99年9月6日送 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丁○○○○○(有特別代理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9年9月 27日(星期一,原告訴訟代理人住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 8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無在途期間之扣除)即已屆滿,乃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延至99年9月3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 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