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4號
- 上訴人
- 林經固即磐石砂石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設置土資場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於10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時檢附郵政匯票1張,面額3,000元,惟其受款人誤載為「台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業據本院退還上訴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