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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4號

設置土資場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蘇秋津戴見草詹日賢

上訴人
林經固即磐石砂石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設置土資場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於10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時檢附郵政匯票1張,面額3,000元,惟其受款人誤載為「台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業據本院退還上訴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設置土資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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