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天贊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英傑 參 加 人 蕭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文山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在高雄市○○區○○段665地號土地上興建地上14層 地下2層大樓乙棟,於民國93年7月3日建造完成,並於94年1月21日檢附該大樓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等證明文件,向被告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被告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3點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等規定,按照原告於竣工平面圖上所標示之各區分所有建物範圍,將該大樓門廊(五)面積16.5平方公尺部分(下稱門廊五)轉繪○○○區○○段335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內,並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經公告15日後,於同年2月22日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告於同年3月8日將系爭 建物出售予訴外人李春秀所有,李春秀復於95年2月9日移轉該建物予蕭文山,嗣蕭文山發現其使用範圍與測量成果圖不符,其中門廊五部分為該建物所屬大樓管理委員會使用中,乃於95年間對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該門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40號判決,確認門廊五為蕭文山所有,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應將其返還確定。嗣原告於97年9月17日以門廊五非屬專有部分,應併入公共設 施面積為由,向被告請求更正系爭建物面積,經被告邀集原告及蕭文山協商未果,原告復於98年12月11日請求被告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8條準用同規則第232條規定,逕行辦理更正,經被告以98年12月23日高市地鹽二字第0980010655號函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訴訟結果,第三人蕭文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