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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9號

追繳貨價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上訴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粟明德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林清和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貨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追繳貨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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