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繳貨價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9號上 訴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粟明德 被 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林清和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貨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