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粟明德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林清和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貨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