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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8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上訴人
金三泰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銘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5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係於民國100年2月1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蔡鍚欽律師(有特別代理權),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00年3月3日(星期四,原告訴訟代理人住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無在途期間之扣除)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100年3月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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