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8號
- 上訴人
- 金三泰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銘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5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係於民國100年2月1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蔡鍚欽律師(有特別代理權),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00年3月3日(星期四,原告訴訟代理人住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無在途期間之扣除)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100年3月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