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8號
- 原告
-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瑞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林文華 站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而原告之所在地及違規行為地,亦均在台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