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4號
- 原告
- 忠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松山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菊 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新
楊佩樺
呂壬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