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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4號

原告
忠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松山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楊佩樺

      呂壬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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