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林俊寬
- 法定代理人李大明、陳菊
- 上訴人即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5號上 訴人 即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訴訟代理人 楊佩樺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 2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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