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俊寬
- 法定代理人李大明、陳菊
- 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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