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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 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慧蓁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被告
代表人
郭麟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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