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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7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8號

原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林文華 站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而原告之所在地及違規行為地,亦均在台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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