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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5號

原告
昌威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陳琳樺
訴訟代理人
劉正文
訴訟代理人
蘇偉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民國■日期轉換■__字第__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經查本件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被告不為確答尚未逾30日),其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依前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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