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5號
- 原告
- 卜斯特廣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宗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2,000 元。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57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如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提出關於本件訴訟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應予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