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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2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告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玉僑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輔佐人
林清河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施禹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中昂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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