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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2號

原告
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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