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吳文婷
- 法定代理人陳錦榮
- 原告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冠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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