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2號原 告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玉僑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施禹州 訴訟代理人 楊森閔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