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24號
- 原告
- 高輪貨櫃倉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玉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之高市交裁字第32-U00000000號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