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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2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嘉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02 號駁回原告起訴之裁定提出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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