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2號
- 原告
- 大利進福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清琇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蔡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