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吳文婷
- 上訴人僑洋國際人力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4號上 訴 人 僑洋國際人力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 訴 兼代表人 王惠莉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1樓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本院第1 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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