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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6號

原告
高鋒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國勳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泰成

      李玲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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