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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2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24號

原告
高輪貨櫃倉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玉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之高市交裁字第32-U00000000號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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