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6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嘉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06 號駁回原告起訴之裁定提出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