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黃曦琴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高雄市前鎮區公所
- 代表人
- 林玉魁
- 訴訟代理人
- 郭雅婷
張國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前鎮區公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上訴人僅繳1000元,尚有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