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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2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2號

原告
大利進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清琇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蔡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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