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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1號

原告
江山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楷承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鍾孔炤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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