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1號
- 原告
- 江山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楷承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代表人
- 鍾孔炤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