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4號
- 原告
- 朱旺星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張乃千
- 訴訟代理人
- 趙若新
- 訴訟代理人
- 楊蕙菁
- 訴訟代理人
- 陳晨昕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民年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非合法,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