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吳文婷
- 原告楊桂蘭即宥展土木包工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楊桂蘭即宥展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間有關營造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訴訟應徵第1 審裁判費2,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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