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7號
- 原告
-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新智
- 被告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 代表人
- 呂燕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7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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