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7號原 告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新智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代 表 人 呂燕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