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吳文婷
- 法定代理人黃彥曄
- 原告聯茂統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9號原 告 聯茂統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彥曄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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