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1號
- 原告
- 邱鉦峰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羅瑩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須具體明確,以特定法院之審判範圍。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經本院於104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6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