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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1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1號

原告
邱鉦峰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羅瑩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須具體明確,以特定法院之審判範圍。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經本院於104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6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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