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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代表人
陸教義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李煥熏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代表人之記載為「鐘孔炤」,應更正為「李煥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