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 原告
-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 代表人
- 陸教義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代表人
- 李煥熏
- 訴訟代理人
- 郭耿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榮
- 訴訟代理人
- 謝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代表人之記載為「鐘孔炤」,應更正為「李煥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