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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8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8號

原告
上馨洗衣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馮羽榛
輔佐人
郭俍麟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邱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人傑
訴訟代理人
張愛群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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