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8號
- 原告
- 上馨洗衣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馮羽榛
- 輔佐人
- 郭俍麟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蔡孟裕
- 訴訟代理人
- 邱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人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愛群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