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86號
- 原告
- 許瑞芳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交字第386號行政訴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十三行所載「第32-BYD022699號裁決書」,應更正為「第32-BLD020132號裁決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