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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80號

原告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永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又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即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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