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80號
- 原告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永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又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即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