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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請人
舶錸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陳碧琴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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