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 聲請人
- 舶錸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陳碧琴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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