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正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宜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