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百正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宜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