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號

原告
安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坤瑞
被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王玉寬

      方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106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