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21號原 告 鄭國平即銓泰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未表明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亦未檢附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決之裁決書,是原告應提出所欲撤銷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於起訴狀內載明上開裁決書字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