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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2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21號

原告
鄭國平即銓泰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未表明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亦未檢附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決之裁決書,是原告應提出所欲撤銷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於起訴狀內載明上開裁決書字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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