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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2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2號

原告
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朝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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