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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號

原告
百正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許正雄
被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陳尤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106 年10月3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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