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黃奕超

  • 當事人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原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及其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即蓋有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宇辰投資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翌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