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 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